【會寫這篇文章,最直接的原因是我體內的「找死基因」又發作了。
寫這篇文章並不表示我認同政府處理這些事情的方法、態度、與策略,可是看到大家所表達的意見,不管是在內容、見解、或立場,都讓我有種想要婊人的憤怒和無奈。】
比起【海角七號】,【混混天團】更直接描繪了非主流(或說是尚未登上商業主流舞台)的音樂創作表演者所要面對的生活,──手法當然不算高明,可是也不像【海角七號】那般媚俗跟無腦。(【混混天團】的爽度當然差了【海角七號】好幾個層級,可是今天大家除了期待魏導的【塞德克巴萊】以外,有人會懷念【海角七號】嗎?)
(話說,我仍舊搞不懂是【海角七號】,還是【海腳七號】?.......也不想花力氣去搞懂。)
會注意到這次事件,是因為有社團成員用臉書的系統傳了篇張懸為一家名叫【女巫店】的「餐廳」即將歇業,而在PPT上發出的「請命文」。
看完這篇「請命文」就讓我心中掀起一把無名火。
或許不是無名,但肯定是火,而且是熊熊大火!
文中說「軟實力永遠不會來自政府的恩惠,而是需要"得以發展延續的環境"。」全篇文的漏洞都因為這句話而昭然若揭。
何謂「得以發展延續的環境」?Livehouse竟然就是答案?
先不提我心中比較理想的答案是什麼,張懸心中對這整起事件的觀感和意像,首先就很偏離現實,看看台中「迴響藝文空間」負責人Yuki所撰寫的 「What Is "LIVE HOUSE" ? 何謂"LIVE HOUSE"?」就可以發現......這票人完全以為「這是主流社會在欺壓、迫害、醜化他們」,所以只要跳出來大聲的告訴大家「我們是被誤解、被妖魔化、被欺壓迫害的一群藝術創作推廣者」,就可以解決問題。
這跟張懸因為擔心「多元化的藝術創作會失去發展的著力點」,是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種態度。
怎說?......按照經濟學的「82法則」來看,所謂的主流,其實只是囊括了八成資源的那批人罷了,而囊括了這八成資源的那批人,其中又只有少數人再次獨吞了這「八成中的八成」資源,換個具體的算法,就是4%的人獨享了64%的資源,剩下的96%的人要去爭「吞」剩下的36%。
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差異?......願意從自己的口袋中掏多少錢出來購買自己想要的「文化」,會決定了這個「文化」的規模,說白了,所謂的主流文化只是因為想要、也願意享受主流文化的人,比想要、也願意享受非主流文化的人更願意掏錢罷了!
所以單論型式與內容,所謂的主流/非主流之分,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根本上就是型式與內容不同罷了!)既然不存在,何來歧視或誤解?否則難道火是因為一個脫衣猛男而燒在一般夜店所以就叫做「工安事故」,如果換成明天燒在Livehouse就叫做「為了發展獨立音樂文化而犧牲」?.......事情的本質說白了不過就是「過去為了發展軟實力的政策而模糊動搖的法規」,今天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政府忽然決定不再因為這個政策而模糊法規。
這不叫「昨是今非」。如果這叫「昨是今非」,那所有二奶跟小三都可以立地升格為合法二房。(在台灣,警察是可以介入「妨礙家庭」事件的,只要有人妻出面要求,就好像警察會接受居民的檢舉而對Livehouse和一般夜店pub開單一樣。)
再換個會刺激人自尊心的觀點:Livehouse支援了非主流文化的音樂表演,但是夜店跟pub難道就沒有支援另一個層次的(主流)音樂表演嗎?由此來看,Livehouse並不是什麼聖地,他們(Yuki和張懸)主張的各種功能(提供原汁原味的音樂?)也不是多獨特、無法取代的功能。
今天獨立創作音樂再怎麼缺乏表演舞台空間,總還是強過傳統歌仔戲、京戲、布袋戲吧!──能像霹靂集團一樣一年營收幾十億,或是在電視台表演幾十年的楊麗花,或是登上國家劇場的明華園,畢竟是少數中的少數,(那享受64%資源4%人,)剩下的表演者過的生活,與這些獨立音樂創作人恐怕相差無幾。
如此看來,不管是張懸或是Yuki的主張,其實都完全偏離、模糊了表演藝術的本質 。「是否具備商業價值」是所有市場上流通的貨物都必須要經歷的考驗,包含藝術品與表演在內,只是商業模式絕對不只是一種,就好像廣告不可以要末端消費者買單,(總不能要觀眾買下電視廣告後再看廣告內容吧!)
說到商業模式......從來就沒有一種成功的商業模式需要仰賴政府主導或立法保障,畢竟政府不是制定了各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法規、也有在認真執行嗎?(請問有哪家成功的網路商店是靠政府主導或立法保護而成功的?)
當政府已經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時,卻還有人在那抱怨政府不做事、主張不該靠政府施捨......這不是很矛盾嗎?(如果要政府做它本分以外的事情,卻又主張這些事情不算施捨?我不知道這不叫矛盾,那該叫什麼?)
況且不管是藝術也好,或娛樂也罷,群眾的需求才是它們的價值所在。非主流藝術創作不會因為它被稱為非主流而變的特別有價值、或特別需要關注,況且(以我的觀點來說)任何形式的藝術創作都有主動去尋求更多聽眾或觀賞群的需要,如果體認到這點,「走出Livehouse」是非主流音樂的唯一選擇,為何還要反過頭去主動保護Livehouse的生存空間?(這就好像為了保護鋤頭、斧頭,而放棄使用耕耘機、電鋸一樣。)
再況且,Livehouse說到底也不過是另一種依附在小眾藝術娛樂上的商業行為罷了!經營者本身真有為非主流音樂創作人提供任何表演空間的使命嗎?如果有......把結束營業當作「對抗政府無能與漫酣」的手段似乎太說不過去。(說到底,抗爭無用是假,對抗太花錢才是真。)
回來這個事件的主體下結論:Livehouse和一般夜店pub相比,營收規模難以負擔各種罰單、或是改裝、或是長期經營下去的誘因,否則在住宅區中經營夜店pub和在商業區經營夜店pub的經濟效益差距是很明顯的,從客觀角度再綜合第三方意見後來觀察Yuki的發言,其實只是種單純「經濟弱勢者」的怒吼,並不是什麼非主流的反擊。
簡單講......台北市區的年輕人可以為了感受流行或現代科技的氣氛而往西門町與電子街移動,為何獨立音樂演出卻只能四散在市區各個角落?──缺乏有心人整合、聯手打進大型商圈、或發展出另類模式、全體只想依賴著自己習慣了數十年的模式恐怕是唯一的答案!
人類的文化一直在演進,這中間興起又消失的藝術創作型態不知有多少,何況是這幾十年間興起的Livehouse表演形式,要人類(或台灣社會)停下腳步、特別關注這個區塊?......如果願意,是那人類文明的勝利!如果不願意,那也只是常態,不值得作過度的渲染宣傳......有這個新力,不如多去想想怎麼走出Livehouse、跟上時代、讓自己的創作被更多人接收到吧!
參考新聞:
Livehouse相繼吹熄燈號 業者籲修法突破窘境
寫這篇文章並不表示我認同政府處理這些事情的方法、態度、與策略,可是看到大家所表達的意見,不管是在內容、見解、或立場,都讓我有種想要婊人的憤怒和無奈。】
比起【海角七號】,【混混天團】更直接描繪了非主流(或說是尚未登上商業主流舞台)的音樂創作表演者所要面對的生活,──手法當然不算高明,可是也不像【海角七號】那般媚俗跟無腦。(【混混天團】的爽度當然差了【海角七號】好幾個層級,可是今天大家除了期待魏導的【塞德克巴萊】以外,有人會懷念【海角七號】嗎?)
(話說,我仍舊搞不懂是【海角七號】,還是【海腳七號】?.......也不想花力氣去搞懂。)
會注意到這次事件,是因為有社團成員用臉書的系統傳了篇張懸為一家名叫【女巫店】的「餐廳」即將歇業,而在PPT上發出的「請命文」。
看完這篇「請命文」就讓我心中掀起一把無名火。
或許不是無名,但肯定是火,而且是熊熊大火!
文中說「軟實力永遠不會來自政府的恩惠,而是需要"得以發展延續的環境"。」全篇文的漏洞都因為這句話而昭然若揭。
何謂「得以發展延續的環境」?Livehouse竟然就是答案?
先不提我心中比較理想的答案是什麼,張懸心中對這整起事件的觀感和意像,首先就很偏離現實,看看台中「迴響藝文空間」負責人Yuki所撰寫的 「What Is "LIVE HOUSE" ? 何謂"LIVE HOUSE"?」就可以發現......這票人完全以為「這是主流社會在欺壓、迫害、醜化他們」,所以只要跳出來大聲的告訴大家「我們是被誤解、被妖魔化、被欺壓迫害的一群藝術創作推廣者」,就可以解決問題。
這跟張懸因為擔心「多元化的藝術創作會失去發展的著力點」,是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種態度。
怎說?......按照經濟學的「82法則」來看,所謂的主流,其實只是囊括了八成資源的那批人罷了,而囊括了這八成資源的那批人,其中又只有少數人再次獨吞了這「八成中的八成」資源,換個具體的算法,就是4%的人獨享了64%的資源,剩下的96%的人要去爭「吞」剩下的36%。
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差異?......願意從自己的口袋中掏多少錢出來購買自己想要的「文化」,會決定了這個「文化」的規模,說白了,所謂的主流文化只是因為想要、也願意享受主流文化的人,比想要、也願意享受非主流文化的人更願意掏錢罷了!
所以單論型式與內容,所謂的主流/非主流之分,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根本上就是型式與內容不同罷了!)既然不存在,何來歧視或誤解?否則難道火是因為一個脫衣猛男而燒在一般夜店所以就叫做「工安事故」,如果換成明天燒在Livehouse就叫做「為了發展獨立音樂文化而犧牲」?.......事情的本質說白了不過就是「過去為了發展軟實力的政策而模糊動搖的法規」,今天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政府忽然決定不再因為這個政策而模糊法規。
這不叫「昨是今非」。如果這叫「昨是今非」,那所有二奶跟小三都可以立地升格為合法二房。(在台灣,警察是可以介入「妨礙家庭」事件的,只要有人妻出面要求,就好像警察會接受居民的檢舉而對Livehouse和一般夜店pub開單一樣。)
再換個會刺激人自尊心的觀點:Livehouse支援了非主流文化的音樂表演,但是夜店跟pub難道就沒有支援另一個層次的(主流)音樂表演嗎?由此來看,Livehouse並不是什麼聖地,他們(Yuki和張懸)主張的各種功能(提供原汁原味的音樂?)也不是多獨特、無法取代的功能。
今天獨立創作音樂再怎麼缺乏表演舞台空間,總還是強過傳統歌仔戲、京戲、布袋戲吧!──能像霹靂集團一樣一年營收幾十億,或是在電視台表演幾十年的楊麗花,或是登上國家劇場的明華園,畢竟是少數中的少數,(那享受64%資源4%人,)剩下的表演者過的生活,與這些獨立音樂創作人恐怕相差無幾。
如此看來,不管是張懸或是Yuki的主張,其實都完全偏離、模糊了表演藝術的本質 。「是否具備商業價值」是所有市場上流通的貨物都必須要經歷的考驗,包含藝術品與表演在內,只是商業模式絕對不只是一種,就好像廣告不可以要末端消費者買單,(總不能要觀眾買下電視廣告後再看廣告內容吧!)
說到商業模式......從來就沒有一種成功的商業模式需要仰賴政府主導或立法保障,畢竟政府不是制定了各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法規、也有在認真執行嗎?(請問有哪家成功的網路商店是靠政府主導或立法保護而成功的?)
當政府已經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時,卻還有人在那抱怨政府不做事、主張不該靠政府施捨......這不是很矛盾嗎?(如果要政府做它本分以外的事情,卻又主張這些事情不算施捨?我不知道這不叫矛盾,那該叫什麼?)
況且不管是藝術也好,或娛樂也罷,群眾的需求才是它們的價值所在。非主流藝術創作不會因為它被稱為非主流而變的特別有價值、或特別需要關注,況且(以我的觀點來說)任何形式的藝術創作都有主動去尋求更多聽眾或觀賞群的需要,如果體認到這點,「走出Livehouse」是非主流音樂的唯一選擇,為何還要反過頭去主動保護Livehouse的生存空間?(這就好像為了保護鋤頭、斧頭,而放棄使用耕耘機、電鋸一樣。)
再況且,Livehouse說到底也不過是另一種依附在小眾藝術娛樂上的商業行為罷了!經營者本身真有為非主流音樂創作人提供任何表演空間的使命嗎?如果有......把結束營業當作「對抗政府無能與漫酣」的手段似乎太說不過去。(說到底,抗爭無用是假,對抗太花錢才是真。)
回來這個事件的主體下結論:Livehouse和一般夜店pub相比,營收規模難以負擔各種罰單、或是改裝、或是長期經營下去的誘因,否則在住宅區中經營夜店pub和在商業區經營夜店pub的經濟效益差距是很明顯的,從客觀角度再綜合第三方意見後來觀察Yuki的發言,其實只是種單純「經濟弱勢者」的怒吼,並不是什麼非主流的反擊。
簡單講......台北市區的年輕人可以為了感受流行或現代科技的氣氛而往西門町與電子街移動,為何獨立音樂演出卻只能四散在市區各個角落?──缺乏有心人整合、聯手打進大型商圈、或發展出另類模式、全體只想依賴著自己習慣了數十年的模式恐怕是唯一的答案!
人類的文化一直在演進,這中間興起又消失的藝術創作型態不知有多少,何況是這幾十年間興起的Livehouse表演形式,要人類(或台灣社會)停下腳步、特別關注這個區塊?......如果願意,是那人類文明的勝利!如果不願意,那也只是常態,不值得作過度的渲染宣傳......有這個新力,不如多去想想怎麼走出Livehouse、跟上時代、讓自己的創作被更多人接收到吧!
參考新聞:
Livehouse相繼吹熄燈號 業者籲修法突破窘境
8 則留言:
主流市場,就像一堵高牆一樣,因為有太多的利益糾葛,也有太多既得利益者不願意放棄嘴上正在叼的那塊肥滋滋的肉,所以一般小眾市場除非真的很有才華,或是有門路可以進去,不然也只能吸著手指在旁邊觀望。
但是……
如果你依舊無法抑制自己內心的創作欲望,如果你是個無法克制自己把自己的作品公開給大家看的露出狂的話,那為什麼一定需要LiveHouse?
透過網路不行嗎?弄個網站,讓大家可以下載你的音樂,這樣不行嗎?
缺錢?
難道有你以為我的興趣是當工程師,但為了生活所需而去寫小說嗎?
這樣的邏輯不通,對吧?那為什麼不肯去找份工作來做呢?
表演藝術可以賺的到錢,但就像80/20法則一樣,能賺到的錢的也只有八成而已。
如果真的賺不到錢……那請好好思考為什麼,以及去找份有穩定收入的工作來做。
這是創作者的宿命,織夢者罪孽。宿命需要用積極的態度去面對,罪孽要用實際的行動去贖罪。
我真的很想對那些人說:不肯努力就說一聲,不想面對就講一下,不要說的好像全世界都在欺負你。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動輒我就有那種『千錯萬錯都是我的錯』的感覺得我,豈不是要到總統府門口自焚?
你是訪客
你可以大方的把話無線講白
可我如果這樣講......就好像是在欺負人啦!!
(唉~~寫婊文原來也不是那麼輕鬆的事)
嗯~該怎麼回應呢!
我看張懸文的重點跟你的不一樣
就你提到夜店、pub可承受罰單開銷,女巫店無法承受討論得有些枝微末節。如果就''張懸文''或是''范姜文''的重點是,政府下令不得經營,勒令歇業。跟夜店pub任其罰款的重輕本質上有所區別。
另外是法律一體適用的問題,女巫店支持者憤怒的點,其實不是指放電音跳舞的夜店。而是那些酒店、''高級俱樂部''、''招待會館''。林森北路上最近又新開好幾家酒店,以及存在許久台北大樓的眾多高級俱樂部,賣酒賣ㄆ一ㄠˊ,盡做些亂七八糟的狗屁事。政府也都知道是誰、在哪。為何不勒令歇業。
1.只因為後臺太大了,選擇性辦案。
2.另外政府大談文創,扼殺文創的兩面手法
令人不齒。
你批的就是第二點,想跟你就第一點討論討論^^
文化創意...是一個文化的根本
可以型式單薄、可以量少
可是絕對不能反智!!
如果文化創意者的立場是「反社會」「反體制」
那張懸/范姜的立場對、我只有自爆的份
但今天張/范的立場卻是想要被體制承認、進入體制內
那就不應該把那些「正在犯法的人」拿出來講
這個社會作事情就是這麼矛盾、混蛋、充滿灰色地帶
這是永遠不會改變的事實
難道明天林森路上那些店被抄掉 就表示「音樂展演空間」也可以被漠視、張/范這些人應該永遠閉嘴??
根本上
如果不能比其他人更努力、更渴望去擁抱更深層的人性、理性、美、道德.......
要文化創意何用?
林森路上 或不管哪條路上
甚至不管是哪個行業
總有一堆人靠著後檯 來鑽法律漏洞 甚至挑明著違法犯紀.......
要怎辦?要政府把「後檯」設為國民福利之一嗎?所有沒後台的人都跑去找政府登記、要求分配一個後台?
「子不語怪(、)力(、)亂(、)神」
後台 就是兼具怪力亂的一種現象
文化創意者為何要去討論、爭論這個區塊呢?
真要說
林森路上那些違法的店不是今天才出現
張/范之流其實也有權力以市民身分對這些現象發表批評
這我不反對
可是以這些現象當藉口 來為自己爭權利?
「別人可以犯法 為何我要被抓」?
這種討論我覺得可以進行
可是不要期望會有什麼有意義有價值甚至稱的上正面的結論出現
根本上
警察選擇性辦案
跟
你今天「違法」(惡法?)被抓
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
簡單講
警察選擇性辦案 的現象
是全體公民之痛與敵
跟任何人今日的遭遇一點關係也沒有
任何人都有權在公領域對這個現象發表抨擊跟厭惡
反之 任何人不以一個純然公民的立場對這個現象表示抨擊
都是「濫用公領域發言權來為自己謀私」
這種行為本身也是種「惡」
這種認知我想不需要多談
要談論警察選擇性辦案
就不應該牽扯到個人遭遇
個人遭遇也不應該成為眾人在討論這個話題時的話語權輔助道具
自從陳水扁下台之後,我已經很少寫婊文了(呃……這好像是在說有誰能比陳水扁還值得婊?)
但我真要寫的話,我不只婊,還罵。
我自己也有在創作,創作這條路我也是走得苦哈哈的,沒有人支持我,也沒有人站在我這邊,就連我家人只會在那邊嘲諷我的努力。
想想看,如果我不工作,每天就是窩在家裡寫小說的話,那我會有什麼樣的生活?
不可能嘛!一定會餓死的啊!
吃飯要錢,用手寫的話需要稿紙和墨水,用電腦的話需要花電力,這也要錢。沒有資料的時候需要參考書,光花在那些參考書上的錢就花不完了。
當然這和玩樂器的比起來,只能說是大巫比小巫,雞腿比大砲。
但……這不是花費嗎?
自己搞不清楚狀況,還在那邊公幹政府對夜店開罰……
這種文創不要也罷。
不能這麼說
這話是一棒打死所有人的立場......
並不是所有人都從這個出發點在關切這件事(吧)
否則 我也很想這樣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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