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去它的「犯人/被告/受刑者人權」

【上一篇】

我們給被告公平審判的機會!

即使民間呼聲再高,法院、或法庭上的法官只管專注在審判中兩造律師辯護人的證據和辯護詞來下判決!(就算是恐龍法官,那也只是判斷能力高低的問題。)

這些就是「犯人/被告/受刑者人權」!

不是「免於被死刑剝奪生命」!

如果這樣算剝奪人權,所有刑罰都廢掉算了!因為限制人的自由!

只有商業概念的刑罰或民事賠償訴訟會被保留!........但要求廢死的人會走到這個地步嗎?(不敢走到這個地步就閉嘴不要主張廢死!)



真的!我不是要大家「不許支持死刑」、「一起支持廢死」。

今天檯面上的言論大多都是高中生辯論社(用一個週末就可以搞出來)的水準。

邏輯很片面很表淺,也欠缺深入的哲學或法學思維。



死刑的相對意義並不在於「合理的剝奪某些人的生命權」,它僅僅是為了落實「國家法律要如何讓人不敢用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已。(一個人人都可以靠著隨意剝奪他人生命來滿足自己慾望的社會是不會穩定成立的!沒有人想活在一個殺人犯可以大搖大擺走在過自己家門口、看心情決定要不要殺自己的地方!)

所以殺人者死!(所以法律不允許百姓隨意互相殺戮。)

今天台灣的人性再野蠻再落後,我們也早已經不是那種會認為「自己想要什麼就去搶過來,對方反抗就殺掉對方」的年代了!而且相較於整體罪犯數目,今天會放手這樣幹的人真的僅僅只是少數!而且犯案過程中被警察擊斃的機率可能還遠大於被逮捕機率。

所以說「台灣的文明水準沒有廢除死刑的可能」其實也不對。



政府處理罪犯是要花錢的!

不管是審判或施行各種刑罰,都是稅金。

在民主時代,如果老百姓繳了錢,卻沒有權力決定或表達怎麼使用稅金的意見,這個社會或這個國家解散算了!

今天如果立刻公投表決,「要不要保留死刑」,其實任何辯論都不需要!

今天辦完公投如果通過保留死刑,明天再辦「要不要恢復凌遲和誅九族」,其實也任何辯論都不需要!

只要讓全體大眾繼續體會、繼續品嘗自己公投(表達意見)的結果即可!

廢死聯盟應該學著閉嘴、回到社會面去做「深耕」的工作!不要再拿感性訴求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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