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的標題比較奇怪,本來想說明,但怕自己用詞失去分寸,所以就省略掉了,希望大家自己拿捏我的用意。】
豬學恆這偏屁文『關於死刑,給人權團體的話......』真是讓我嘆為觀止。
先聲明,我並不支持廢除死刑,但我也不反對,因為死刑是種很微妙的東西。怎麼個微妙法?
這樣說吧!今天假設「不能吃狗」,那請問「吃專門養殖的肉用狗」可以嗎?如果可以......那今天全世界可以比照辦理,只要聯合起來,把一個地區封鎖,然後標定「這個區域裡的人可以隨意殺害」,沒人可以吭聲。
狗可以不同命,人當然也可以。
如果大家看出上面例子的荒謬處,那今天國家法律明明白白就是規定:不許殺人。為何還要想盡一切手段,來合法化國家殺人的動機和理由呢?......莫非天子犯法可以不與庶民同罪?百姓不能點燈、但州官可以安心放火?人無論如何不能殺人、國家就可以找理由殺人?
這個世界並不完美,所以我們只能容許死刑存在,並且隨時研議取代它的可能性,而不是把它當成理所當然、天裡的一部分。
我並不期望自己活在烏托邦,我也不敢指望烏托邦那一套可以應用在現實社會,可是我永遠渴望烏托邦,而不是因為它的不切實際就笑話它。
(對!豬學恆你在笑話烏托邦,你用自以為是的務實,來衡量其他你眼中沒那麼務實的人事物和主張,這種態度不可惡嗎?)
死刑的微妙之處...還沒講完。接下來,它會升級成詭異。
大家知道什麼叫做人權嗎?
法律是種很無情的機器,任何人都會有被它無辜輾碎的可能,不要被法律輾碎、甚至在即將被輾碎時不惜破壞法律,這就是人權!
不要以為只有犯罪者需要擔心!有沒有看過不完美、有瑕疵、缺乏效率的法律?健保制度完不完美?醫療制度完不完美?智慧財產權法完不完美?──看過醫院殺人嗎?很多都是因為醫療和健保制度的缺失,使他們不得不採行這種「無良」的自我保護,看過優秀學者只能望著大公司拿自己的研究成果賺錢,自己卻連上門請求贊助研究經費都不得其門而入的窘境嗎?這就是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知道為何法律會「只保障有錢人」嗎?九成九是因為「法律訴訟流程規範」有瑕疵!(豬學恆不去探就這些,就傻傻的相信、甚至大聲宣揚「這些受害者家屬才是真正的弱者!他們是被這些有錢、有權、有遊說能力、有影響力的人權團體給欺壓的弱者。」...沒人在欺壓弱者!是弱者自己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所以才會成為弱者。)
面對這樣的環境,人採取兩種態度,一是隨時謹慎戒備、唯恐有人在不知不覺間被法律輾碎,另一種人則是嗜血的要求「多輾幾個、多輾幾個」,還凶狠霸道的要那些戒慎小心的人「滾開、別擋路」。
這跟豬學恆的文章有什麼關係?
關係可大!
請問:為何要判一個搶劫強暴犯死刑?
大家知道其法源是來自於戒嚴時期的惡法嗎?同時期頒布的許多刑法規章,根本都缺乏正當程序,有名的『流氓管制條例』就是其一,因為這條法律而被認定為流氓、甚至槍斃的人,不知道有多少。
啥啥啥?我聽到有人在罵我:「幹麻幫強暴犯講話?」我還聽到有人想回文:「要不要找人強暴你老婆女兒看看!」
首先關於前者,我家中就是沒人被強暴,所以我可以冷靜的就事論事,也不會去懼怕有人要強暴我家人。認為不可以幫強暴犯講話的人,基本上到了現實生活中,也是那種只會落井下石、而不知雪中送炭,──這種人根本不屑理性思考,只知道任自己的判斷力隨著歇斯底里打轉。
至於後者......我想我應該報警,說有人威脅我家人的人身安全,其餘討論都免了......
注意看一下豬學恆的文章,「上面這個性侵十一名女性,連讀國小的女童和兩名姊妹都不放過的罪犯,」......請問,難道這傢伙今天性侵對象是妓女,就可以對他從輕量刑,甚至根本不予起訴嗎?
前幾段有講,判這人死刑的依據,是因為他同時犯下「搶劫」和「殺人」。
知道戒嚴時期對刑法的的思維嗎?持刀搶劫、連搶百家商店,抱歉!只能關十年:軍人搶劫即使自首,抱歉!還是要槍斃!強暴二十個婦女後自首,一樣是關十年:軍人和自己未成年女友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抱歉!一樣要槍斃!
我管他強暴幾個人!我只知道今天判這人死刑的依據是條惡法!
你豬學恆今天幹忙幫惡法講話?
法律無權、也無責、更不應該為受害者出氣討公道,因為每個人對公道的認定均不同,(在古代的日本,可以因為約會遲到就要人家切腹的!)更重要的,公道是種永遠要不回來的東西,看過電影『控訴』嗎?為何要起訴旁觀者?因為這些人冷眼旁觀、甚至吆喝,讓整個社會承受了一件永遠無法抹平的不公義犯罪!
如果真的哪天有人牆抱了我女兒或我老婆,我會自己動手殺掉那個兇手,(不然至少也要醃了他,)然後乖乖走去警局自首,沒那個膽、沒那個覺悟的人,才會把希望寄託在法律上!如果沒那個膽,我會選擇閉嘴,然後守在法庭外等宣判結果。
啊!離題了!
法律很無情、法律並不完美!這是最重要的事實,所以我們需要律師和法官,而不是只要準備書記官和警察、並且在法院裡擺檯機器,然後請他們把所有法院的訴訟都填寫統一格式的表單,例如「被害者幾人」、「個別造成傷害有無」......然後輸入機器等宣判。
不只如此,法律還要「適量」,我上面就問了:「為何要判一個強暴犯死刑?」強暴就是強暴,搶劫就是搶劫,為何兩者合一時就要罪加一等?這種中國古代法庭一言堂上,當官的為了方便自己合理化個人好惡的藉口,怎麼可以延用到今天?
如果今天大家可以這樣毫不顧法律「適量」原則,那難怪今天執政黨敢妄想要為自己良身訂定「集會遊行法」,而且這個集會遊行法還會越定越惡劣,總有一天會出現這樣的法條:「禁止到職政黨黨部門口集會遊行」、「禁止在外賓來訪時,公開發表不利元首和執政黨的談話」,或者是:「羞辱執政黨成員者,罪加一等!」
今天如果讓這人因為「強暴」加「搶劫」就被判死刑,台灣總有一天會變成這樣的國家!
人權團體的初衷,並不是要替這名死刑犯講話!(無腦的人加入了人權團體,所以人權團體出現了無腦的行為和發言,但這不表示追求人權這件事無腦,)而是要保障這個法律體系不要有傷及無辜的大眾的可能!
大家了解嗎?
【跳樓會死人,吃屎很難過,要兩者一起做...真是難上加難啊!但是跳糞坑...好像還不是什麼新聞。】
3 則留言:
你的邏輯很好。
比朱學X強多了。
被拿來和朱學X相比
一點都無法讓人感到高興啊!
認為惡法是屁,卻要法院用機器制式的
用惡法來判,這樣是「惡法非法,還是惡法亦法?」
真相是沒人會知道,所以只能旁敲側擊
法官尚且如此謹慎,動用私刑的人就真的知道
、了解真相是什麼嗎?
法律不完美是一定的,因為是人定的
但是被多數人所接受的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認為是貧富的問題
很多人是自願放棄能了解法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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