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某教授投書的言論最近發酵發很大...
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姜皇池)
以下是內容節錄: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問題是我實際去翻了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英文)(簡體中文),根本沒有規定或解釋這幾者的差異,不但沒有,實際上原文內容有提到...
「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爲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以上節錄可以在簡體中文版的內容看到。
也就是說......
姜皇池在說謊!
甚至...
為什麼要發表「92共識」?
因為一旦跟台灣簽屬了任何實體層級的約、文...只要有雙方指派代表人並最後有明文簽訂形式,在國際上等於中共承認台灣是個在國際外交間存在的實體!
對於習慣台灣義務教育公民版本的人來說,這話可能不好懂....
意思是說:簽了,等於承認台灣是個實體國家。
不然就要跟台灣簽屬商業貿易契約......但那不可能!(哈哈哈哈哈哈哈!)
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姜皇池)
以下是內容節錄: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問題是我實際去翻了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英文)(簡體中文),根本沒有規定或解釋這幾者的差異,不但沒有,實際上原文內容有提到...
「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爲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以上節錄可以在簡體中文版的內容看到。
也就是說......
姜皇池在說謊!
甚至...
為什麼要發表「92共識」?
因為一旦跟台灣簽屬了任何實體層級的約、文...只要有雙方指派代表人並最後有明文簽訂形式,在國際上等於中共承認台灣是個在國際外交間存在的實體!
對於習慣台灣義務教育公民版本的人來說,這話可能不好懂....
意思是說:簽了,等於承認台灣是個實體國家。
不然就要跟台灣簽屬商業貿易契約......但那不可能!(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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